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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主城区安装防盗窗、防护网(栏)有新规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刘军)3月2日,记者从泸州市城管执法局获悉,2017年3月1日,泸州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暨防盗窗防护网(栏)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泸州市主城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救援通道畅通,维护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容貌整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加强主城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整治防盗窗、防护网(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防盗窗、防护网(栏)是指设置在建筑物窗户、阳台和外走廊等,用于安全防护和兜放物品的钢、铝、铁、塑钢、木条等材质的装置。

二、城管执法、公安消防、住建、规划、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防盗窗、防护网(栏)的设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设置防盗窗、防护网(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只能设置内置式、可拉式、卷帘式防盗窗、防护网(栏),且不得超出建筑物外立面。

四、禁止防盗窗、防护网(栏)生产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制作防盗窗、防护网(栏)过程中,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污染。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禁止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防盗窗、防护网(栏)。

六、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楼栋需要设置防盗窗、防护网(栏)的,应当按照本通告第三条规定进行设置。

七、已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栏)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实施改造。

八、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九、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实施殴打、辱骂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 2017-3-4  已阅读:  2372次  摘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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